关于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 审批职能移交的公告 |
发表时间:2023-05-12 浏览:253 |
关于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 审批职能移交的公告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要求,自公告之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事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民政局不再承担此类地名的审批职能。 特此公告
博爱县民政局 2023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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